股东股权确认权属纠纷是怎么产生的
时间:2023-04-06 21:01:51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股权确认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协议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代持股份怎样签才合法

代持股份按照以下五点方式签才合法:

1、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2、意思表示真实;

3、代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4、代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其他条件。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二、怎样才能证明自己有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即证明拥有股东资格的方式有: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代持股协议会出现哪些风险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基于《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果受让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于实际出资人。同样,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可能会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实际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法院也很难《股权代持协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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