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通常是指特定时间段内的实际流动货币总和。
在此类犯罪中,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这个法定门槛,就使得该行为符合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这个所谓的支付结算金额,就是涉案的所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总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个人明知道他人正在通过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对他们伸出援手,为其提供援助,而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将被视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首先,对于至少三个不同对象提供了帮助的;
其次,支付结算的具体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
再次,他们采用了投放广告或者其它方式,使资金流进入了五万元以上的渠道;
另外,即便他们没有获得任何直接收益,但是当你违法所得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时;
最后,如果这个人在过去两年里因为曾经进行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继续提供此类帮助的;
更有甚者,如果你的帮助不仅导致了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有了严重后果,还包括其他任何严重情节的情况,也都将被认定为这种所谓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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