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件
时间:2023-05-31 20:16:35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证法》第3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文书应当载明履行内容和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意愿。前款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2013)第23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管辖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2007年5月13日,临盛某乳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临沂罗庄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为某集团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山东林盛有限公司内最高贷款余额1450万元。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林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合同一经公证,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有权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付息义务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强制贷款,愿意接受公证机关出具的合同本息及违约金执行证明,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林生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被执行人还承诺,借款人作为担保人,违约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公证质询中明确,借款人作为担保人,违约时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经临沂市罗庄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庭审]

罗庄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0)林洛直字第1272号)后,临盛某乳业有限公司对执行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字(2010)临洛字第1272号案中,异议人为某乳品有限公司的保证人。根据《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担保合同不属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故异议人反对(201)0,林洛之字第1272号执行案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罗庄法院遂作出(2011)志一字第1号执行裁定,裁定:暂缓(2010)林洛志字第1272号诉某乳品有限公司诉原告罗庄工商银行案,不服复议并称:罗庄工商银行2007年与临盛某乳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已告知其公证事项。复议申请人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裁定暂缓(2010)林洛芝字第1272号案异议人乳业有限公司执行错误,请求撤销罗庄区人民法院(2011)志一字第1号执行裁定第一项,恢复对异议人乳业有限公司执行,在(2010)林洛之字第1272号案中。

[处理结果]

经审查,我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授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中,担保合同不成立列入公证机关授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的前五项,并不意味着由公证机关负责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赋予其公证执行效力。担保人、抵押人在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中明确承诺或者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不在此列。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的法定意思自治。此外,《联合通知》第二条还列出了第(六)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应纳入(2010)林洛资字第1272号案。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法院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2010)林洛之字第1272号案,某乳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律师点评]

公证处能否通过公证授予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的执行效力,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可以根据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行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发布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应当具有货币、货物、债权的支付内容有价证券;(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支付内容没有疑问;(三)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第二条规定,公证机关准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一)无财产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所欠各种借款凭证、票据;(4)还款(财产)协议;(五)有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补偿(补偿)内容的协议;(六)其他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债权文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授予强制执行效力,不包括借款担保合同。

笔者认为,贷款担保合同不属于《联合通知》中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性文件的范围。主要考虑的是贷款担保合同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主合同关系,另一种是从合同关系。两者在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应属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所致。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会给法院的强制执行带来一定的困难,保证人的权利也会受到影响。但是,这种情况有所不同。首先,本案的主体有其特殊性。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为母子公司;其次,本案公证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均承诺,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意强制执行,这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因此,进入执行程序后,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影响。第三,如果担保人在本案中被中止执行,申请人必须起诉担保人以实现其在本案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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