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各地区看守所设置了值班律师席位,以便于为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员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他们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等事项。
此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试验阶段,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为当事人提供关于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指导,对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提出专业的意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在发现有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情况时,代表当事人进行申诉、控告等。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机构能够高效地履行这些职责,值班律师的安排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的方式。
同时,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具体的规定来加强办案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告知义务,并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看守所则应为值班律师的会见提供便利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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