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整理如下:一、当事人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有: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证人证言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草率结婚的当事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二、各类证据收集、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书证。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离婚诉讼中,结婚证、公证书、书面约定、保证书、发票、借条、情书等书证被大量运用。收集、运用书证应当注意:书证行使是否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些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是假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书证内容是否有瑕疵。比如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往往约定的过于简单笼统,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特别是一方欲隐匿财产,故意有所遗漏,则难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提交的书证应当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即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的物品及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物证常见的有:毛发、照片、礼物等。当事人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物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当事人若是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收集、运用视听资料作为合法性证据应当注意:根据最好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权行为,以此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则具有合法性。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安放录音、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住宅等私人空间,则取得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是具有合法性的。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因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因而证据不具备合法性。证人证言。因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收集和运用这类证据应当注意的是: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自己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形成证据锁链。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离婚婚姻案件中的鉴定结论主要有:诊断证明、伤残证明、精神状态证明、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亲子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离婚纠纷开庭注意事项
离婚纠纷开庭注意事项:1、要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是一方有准予离婚法定事由的证据材料;2、作为案件原告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3、作为案件被告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4、按时在开庭时去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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