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到底有没有罪
时间:2023-07-21 20:34:02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视情况而定。擅自使用不支付报酬需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涉嫌犯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抄别人的作品属于抄袭,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用于盈利目的就会违法了。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琼瑶诉于正抄袭二审开庭

昨天上午,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于正等几名原审被告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以证明琼瑶并非是涉案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维权。

琼瑶于正均未出庭

昨日二审中,琼瑶与于正两人均未到庭,法庭审理时,采取的仍旧是两人的本名陈喆与余征。

开庭伊始,于正的代理人便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新证据,该份证据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

于正的代理人表示,据这份材料可以认定,琼瑶在1992年创作完成了《梅花烙》,但此后将《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完全转让给了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全部权利都从琼瑶手中转出去了。

于正方强调,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早9点半审到晚6点半

而对于这份新证据,琼瑶的代理人答辩表示,于正方提交的台湾地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超出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而且,该登记书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琼瑶方提交给法庭的新证据是于正在早年间的两篇微博博文,以此证明于正对琼瑶的作品充满喜爱。

庭审此后围绕六个焦点问题展开,焦点分别是,双方是否是各自作品的著作权人?《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犯琼瑶的改编权?五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于正是否应该赔礼道歉?《宫锁连城》是否要被停播?

案件从上午九点半开庭,在中午休庭1个半小时后继续开庭审理,截止到晚上六点半休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琼瑶一方指于正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是对《梅花烙》的改编,于正构成侵权,据此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公开致歉。

一审判决认为,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是以小说和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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