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保障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公民、单位借款之后,是有不还款的可能的,债权人在收到借款请求之后,可能会明确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物权担保等,若采取物权来担保,那么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后,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范本
债权人xxx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xxx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xxx与甲方间已于xxxx年x月x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xx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连带保证人(乙方):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三、担保合同是否适用于劳动关系
我认为,担保合同不应适用于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担保编的有关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该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主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设定担保合同确保债权实现。虽然劳动关系也是民事关系的一种,但劳动关系与民事经济关系相比,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企业对招聘的劳动者有一定的支配、管理权力,双方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不符合《民法典》担保编规定的设立担保的法定条件。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最后,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很多情况下企业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得力等。职工违法违纪,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内部纪律规则的修订、完善。如果动辄就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发生问题,一概将责任转嫁给他人,那企业自身的责任岂不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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