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占有与所有权之占有的区别
间接占有与所有权之占有的区别在于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方式,而所有权之占有是占有的标的。
所有权包含占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什么是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例如对无主物的先占,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三、间接占有有哪些
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典权、地上权、质权、租赁使用权,由典权人、地上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成为间接占有人。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使用该自行车,于是与乙订立借用或租赁合同,使乙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
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借人(间接占有人)将借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不需要将物取回后再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只要将对于借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即可,这时受让人就继受取得其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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