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为无劳动能力人保留必要份额吗?
时间:2023-05-06 22:22:53 3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某与前妻范某育有一子王小。后二人离婚,王某又与刘某结婚并生育一女王二。王某曾立遗嘱载明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归于王小。后王某因意外去世,此时王二才8岁,因此王二以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请求法院认定王某所立遗嘱部分无效,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属于对被遗嘱人自由处分遗嘱的限制,其本质是为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因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一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

本案中,王某死亡时,王小二尚未成年,并且尚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王某所立遗嘱未为王二留出遗产份额的,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因此,关于必留份的具体数额,法院考虑子女的教育、生活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王某遗嘱应该为王二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有效要符合什么条件?

第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

第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

第三、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第四、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遗嘱只有符合上述五种形式的实质和形式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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