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遗产纠纷案中,老刘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刘,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再婚,婚后老刘立下遗嘱,遗嘱显示老刘现有财产及死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归小刘所有,没有再婚妻子王某一分。老刘去世后,因财产继承问题,小刘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驳回小刘诉讼请求。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当怎么样?
有效的遗嘱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若遗嘱形式有所欠缺,但是是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从本案来说,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无效的话,遗产怎么分?
首先,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应当均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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