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
2、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海商法》第162条,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
2、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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