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为证明与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附上必要的文件或证明书。例如:两个申请人以同一商标并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应附送先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双方都未使用时,应附送由申请人协商归某一申请人申请的协议文件;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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