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诈骗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其方式有: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⑥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票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
对于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涉及到巨额的经济财产情况的,或者造成了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是可以从严进行判决处理的。
一、哪些情况下不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不构成票据诈骗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票据诈骗:
1、不知道是伪造、变造、无效的金融票据;
2、将别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
3、不知存款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误签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4、签发汇票时,本票因过失记载错误;
5、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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