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若被告方所交付之款项尚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欠下的巨额债务,而双方又无额外协议对此有所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就应当依照相关费用、利息以及主债务的先后次序,依次予以偿付。
这也就是说,倘若被告方提交付款低于所有应付款项数额的话,那么首要支付的就是那些与实现债权相关联的各种费用,例如律师费等。
因此,当涉及到债务纠纷诉讼案件时,如果被告方所交付的款项无法满足所有费用的需求,包括律师费在内,那么从原则上来讲,这部分费用理应由被告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若被告方拥有充足的财产足以支付上述各项费用,那么这些费用自然应当由被告方承担。
然而,如果被告方并无足够的财产用以支付这些费用,那么可能就需要借助法律程序来确定这些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式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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