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9-08 09:50:32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需要进行审查起诉材料、开庭审判等环节。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时,应当开庭审判。但证据是否可靠不是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评议和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两个环节。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为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程序有法律监督的职责。

一审法院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的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就应当开庭审判。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3、法庭审判(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参见“比较速记”中的八)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法 院 审 理 公 诉 案 件 流 程 是 怎 样 的 ?

公诉案件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其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庭前准备:公诉机关在案件开庭前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包括准备案件材料、组织人员、准备庭审程序等。

2. 庭审审理:庭审是公诉案件的核心环节,公诉机关需要在此环节中充分展示案件证据和指控犯罪事实,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一般分为控方举证、辩方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

3. 判决宣告: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判决宣告,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刑罚轻重等判决。

4. 司法执行:判决宣告后,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司法执行,包括上诉、抗诉等程序。

公诉案件是一个严谨的司法程序,需要公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一审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的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就应当开庭审判。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包括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等。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评议和宣判是案件审理的最后环节。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为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审理流程,包括庭前准备、庭审审理、判决宣告、司法执行等环节。公诉机关在案件开庭前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庭审是公诉案件的核心环节,庭审一般分为控方举证、辩方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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