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有何区别
时间:2023-06-15 08:33:03 4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侵权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行为上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指某宗土地权属不清,未经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登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提出主张,构成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政府依职权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

土地侵权是土地权属明确、合法,不享有土地权属的人侵犯享有土地权属的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他方侵犯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是以土地确权为基础的,只有在土地权属依法确认的前提下,才会产生土地侵权的问题,权属不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还存在争议,就不能构成土地侵权。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侵权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5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损失的;

4、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

5、擅自将农民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发生如下三类土地侵权纠纷:

1、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占用或毁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的土地引起的纠纷。

2、发包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3、在土地征用补偿中,截留、侵吞或占用农民应得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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