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特别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2-04-05 17:16:30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张健系张应明、夏淑琼之子,邓远华之夫,张凤姣、张晓峰之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保险》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市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第二项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应尽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解释,通常要特别申明,否则免责条款将不生效。这充分说明保险人应是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从事保险资格的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是法定的,其明确说明除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解释,通常要特别申明,即保险人还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条款不生效。本案张萍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经专业培训不具有从事保险资格,本身不清楚保险合同的具体含义,未向张健明确告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仅提供张健本人在保险合同声明栏的签名不能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张健履行了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解释的法定义务。故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综上所述,张应明等5人要求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9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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