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18-儿童实际年龄)除以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扶养人年龄在18到60周岁之间,是按20年计算;3、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按照80岁减去老人实际年龄来算要抚养的时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康复费证据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证据
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十四、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受害人死亡的
十五、生活费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六、丧葬费标准
受害人亲属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十七、办理丧葬事宜费证据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十八、超标准费用证据
受害人超过确定给付年限而确定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
源的,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
二十、死亡补偿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递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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