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朱某在与赵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给赵某的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即成立。根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朱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受赠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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