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缴存托收业务后单位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1、管理机构委托承办银行在每月的指定扣款日(10日、15日、20日、25日,遇节假日延后),从单位开户银行扣取每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扣款凭证由承办银行负责传递。
2、单位应在开户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扣到资金,承办银行将在当月其他的统一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扣款。
3、单位当月汇缴如有缴存人员和金额变化的,应填写相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和封存清册,并在约定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承办银行缴存网点。
4、单位付款授权开户银行、账号和印鉴如有变化的,需先办理缴存托收终止手续,再重新办理签约手续。
5、单位指定扣款结算日如需变动的,应在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承办银行缴存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二、单位应该如何办理缴存托收业务手续?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可由缴存单位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也可由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的,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再由付款银行盖章,最后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2)缴存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的,可先加盖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加盖公积金中心托收协议专用章后,再由付款银行盖章,最后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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