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四年不知晓法院判决一朝定无效
时间:2023-06-09 11:32:59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己名下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四年竟然毫不知情,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罕见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进行了判决,依法认定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1月,安国平、汪汉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设立汉平装饰公司。

2004年3月,安国平、汪汉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安国平将其持有的股权25万元转让给其妻刘敏,选举刘敏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聘任刘敏为公司经理,汪汉为监事,汉平装饰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4年4月,刘敏、汪汉、王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敏、汪汉分别自愿将5万元、10万元股份转让给新股东王美(系汪汉之母);公司新的股本结构为刘敏出资20万元,汪汉出资15万元,王美出资15万元,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30%、30%。因汪汉、王美持有公司60%的股份,刘敏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协议签订后,汉平装饰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刘敏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8月,刘敏与汪汉、王美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敏将在汉平装饰公司的40%股权计20万元分别转让给汪汉、王美(各占20%、10万元),同时形成由股东刘敏、汪汉、王美签字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刘敏所占公司40%的股权中20%的股权,计10万元转让给汪汉,20%的股权计10万元转让给王美;同意刘敏辞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同意汪汉辞去公司监事的职务。同日,汪汉、王美形成《股东会决议》,确认选举汪汉为公司执行董事,聘任汪汉为公司总经理,王美为监事。据此汉平装饰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汉)。

刘敏诉称:自己是2008年初才知道04年8月的股权转让情况,要求确认04年8月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无效,上面刘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

被告汪汉、王美辩称:汉平装饰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都不是当事人的真实签名,手续都是由中介机构代办,但王美、汪汉都予以认可;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刘敏明确公司变更登记的手续都由中介机构代办,以前的签字也非自己所签,但都经过自己的同意,唯独04年8月的这次是虚假的。

法院认为:被告方已自认04年8月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上刘敏的名字非刘敏本人所签,即将在汉平装饰公司的40%股权分别转让给汪汉、王美并不是刘敏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确认该次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被告方提出刘敏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无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2004年8月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股权转让 最新知识
针对股权转让四年不知晓法院判决一朝定无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股权转让四年不知晓法院判决一朝定无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