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是约束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而物业合同是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因此二者并不能等同。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一、业主组讨论业委会意见是业主委会做的决定吗
业委会做的决定需业主表决,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凡是未经法律规定或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议决。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表决及结果公告也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并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履行下列六大职责:
(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订、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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