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是由谁制定
时间:2024-01-05 15:11:36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对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涉及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共同利益、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因此,业主临时公约由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制订,主要涉及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其中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因此,业主临时公约的法律效力为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对人的效力仅限于业主进行的有关物业管理的行为,业主公约对非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发生法律效力,业主公约对物业的继受人自动产生效力,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事务的具体承担者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临时公约由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制订,涉及物业使用、维护、管理、业主义务等事项。该公约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具有法律效力。对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继受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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