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新律师回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在财务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因此,即使该子公司已经被注销,但如果该子公司造成的亏损对上市影响较大的话,理应在进入上市程序之前先将此亏损进行弥补。
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杨文斌律师回答:已经注销的话,并不影响总公司。上市要看公司整体的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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