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进入破产重整,还要被限高吗关于企业破产后对其法人代表所施加的高消费限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在受到限额消费措施约束之后,被执行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及实际控制人,都将不得进行法定的高级消费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还能对外签订合同吗在实施破产程序的全过程中,负责清理和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权限来妥善打理及处分这些财产,这其中便涵盖了进行对外商业洽谈并签订与此相关的各类书面协议的环节。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倘若破产管理人有意向外界签署某种特定类型的合同,那么他们必须先征得债权人全体大会的明确批准,并且还需经过债权人大会做出明确的决议,以表达其愿意承担所有可能因破产管理人所签合同而引发的债务责任及其相关联的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可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包括对外签订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且债权人会议必须决议同意对破产管理人对外签署的合同以债务人企业财产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事,例如被执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者,均可能面临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下达的严格的消费限制令。这些人士在收到此类限制命令后,将无法实施各类法定的高档消费行为。此举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管理问题具有清晰且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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