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以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以儿童为被保险人的保单如何办理?这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要解决夫妻保险权益的分割问题,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合同虽然可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的债权凭证,但保险费实现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不同于有价证券和财产权利凭证,它既没有流动性,也不能立即转换为特定的货币价值。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在履行中价值确定方式的特殊性。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人寿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个标准:一是保险费的给付标准;二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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