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以配偶一方为被保险人分割人寿保险
时间:2023-05-31 18:03:47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中以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保险合同虽然可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的债权凭证,但保险费实现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不同于有价证券和财产权利凭证,它既没有流动性,也不能立即转换为特定的货币价值。这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在履行中价值确定方式的特殊性。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寿险价值的确定有两个标准:一是保费的支付,二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离婚诉讼中,以支付的保费作为计算人寿保险价值的基础的好处在于简单。支付的保险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确定保险价值的依据。保险费的支付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随着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费将转为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将产生可能的保险费。因此,对于一个正在履行的保险合同来说,购买保险就像消费一样。作为一种投资性支出,它改变了产权,不再是一种既存在又确定的财产权益。被保险人用于支付保险费的资金交付保险人后,丧失所有权,成为保险人的资产。因此,划分保险费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划分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现金价值,又称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是指具有储蓄性质的寿险合同的价值。寿险具有给付性和储蓄性的特点。为了履行合同责任,保险人通常需要存入一定数额的准备金,这可以看作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一种债务。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扣除退保费后返还给投保人的准备金部分。

现金价值是将保险费的支付、保险期限等因素结合起来计算的价值。因此,现金价值是反映在保险合同中的可确定价值,也是根据合同衡量保险合同价值的标准。与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所享有的包括保险费在内的预期利益无关。因此,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取而代之的是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施行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我们需要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我们需要弄清楚的问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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