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女士是某酒店员工,自2009年起担任客房主管职务,月工资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酒店仅为李女士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未为李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李女士休产假期间,酒店也未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贴。为此,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院审理后,按照李女士月工资标准,判令酒店支付其相应的生育津贴。
法官说法:
生育津贴相当于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险,否则要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有一个固定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劳动者可以依据该公式,计算出自己应得的津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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