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条件
机动车具有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等情形之一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便民服务点)
八、申请决定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九、程序
审核资料、录入信息→交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办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签注的使用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十二、法律效力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收费
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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