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昆明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来历证明
5、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昆明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受理,材料收集齐全后受理。
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决定,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当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5、送达,窗口自取或邮寄送达
四、昆明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二条: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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