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叻买屋:未按约定促成交易中介应退诚意金
2008年06月10日10:26广州日报李凤荷
中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退回买家交纳的诚意金。张滨画
事件回放
李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购买一套物业,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书(买方)》,并交纳了2万元购房诚意金。在《委托书》中约定若中介公司在10日内未能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条件达成协议并取得业主承诺的,诚意金无息退还买方。在中介公司与业主协商的过程中,由于业主在国外,一直未明确表态是否同意出售该物业给李先生。
委托书约定期限(10日)过后,李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按《委托书》要求,退回诚意金。中介公司则表示业主会尽快回国办理手续,希望李先生能再等待一段时间,但中介公司未能出示任何证明业主同意出售物业给李先生的证据。李先生坚持要求拿回诚意金。后经多次协调,中介公司退回2万元诚意金给李先生。
个案分析
本案焦点是:委托书约定期限已过,在中介公司未能出示任何证明业主同意出售物业给买方的证据的情况下,买方要求退回诚意金。
根据买方李先生与中介公司签署的《委托书》第四条若中介公司在10日内未能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条件达成协议并取得业主承诺的,诚意金无息退还买方。本案中,由于业主在国外,中介公司虽努力与其协商,但直至委托书约定期限届满,仍未能取得业主同意出售物业给李先生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根据《委托书》的约定要求中介公司退回诚意金是有据可依的,中介公司应退回诚意金给买方。
资料提供: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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