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从政府领取搬迁补偿金财务处理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I.企业从政府领取的搬迁补偿金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拆迁补偿金的存款利息转入专项应付账款。(1)因搬迁而变卖、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核算,净损失作为专项应付账款核销;(2)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等原因发生的机器设备费用,委托等原因的,直接核销专项应付账款;(3)企业因搬迁而丧失的土地使用权,原单独作为资产入账的,直接核销专项应付账款;(4)搬迁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账款工人的安置。三是企业搬迁后,专项应付账款有余额的,增加资本公积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分担;专项应付账款不足的,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总额和搬迁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贵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外,对于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视当地规定而定),方可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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