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是指,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如果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对其进行补偿。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有: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另外,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是不能用于反担保的。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一、追偿权和求偿权
追偿权的权利人为担保人,也就是在原来的债务中作为信誉保证人或者通过标的物、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担保人等群体角色。
原始债务人或者是连带债务人为追偿权的义务人。特殊情况有以下两种:
首先,如果最初保证人设定了反担保的情形,担保人可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请求补偿;
其次,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担保人独自承受了全部的债务与责任,则这个担保人不仅可以先原始的债务人寻求补偿,还可以向其他的共同担保人追偿相应的份额。
二、担保人有无追偿权
有。担保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一、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二、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