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无论登记于一人之名下与否,通常均作为夫或妻共有财产进行认定;
然而,如该物业系婚前购置,除非有证据表明另一方亦曾参与出资,否则仅视为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然而,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且仅登记于一人名下,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并不被视作双方共有的财产:
首先,购房资金若全部源于一方个人资产。
其次,购房款由一方父母以全额形式承担,或者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而购房欠款则由一方自行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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