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将人带走一般是以下两种原因:一是此人有重大嫌疑,需要询问核实,二是此人能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等,需要他协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这在刑事诉讼中叫做传唤。而对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有权对其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这种强制措施叫做拘传。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当事人传唤24小时,如果在24小时内决定刑事拘留的,则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拘传的法律条款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两条,即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是一种强制的措施,是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其到指点地点接受讯问。
《刑诉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检察院传唤异地犯罪嫌疑人流程
检察院传唤异地犯罪嫌疑人流程: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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