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抢劫几个月判刑?
1、法院受理抢劫案件之后,通常会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之内审结该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具体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二、非法拘禁后抢劫能否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后抢劫一般不会被数罪并罚。
抢劫犯罪行为中存在以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情况,但抢劫犯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一旦行为人劫取到财物,抢劫犯罪行为即既遂,而抢劫的手段行为也宣告终结,不存在抢劫手段行为及强制状态在抢劫既遂后的延续,即抢劫罪不属于继续犯。但抢劫行为终止后,劫取的财物处于行为人的控制或支配下,可视为不法状态的延续。
2、抢劫犯罪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应当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1)判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主要看二者是否形成科刑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主要包括连续犯、惯犯、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
(2)从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特征来看,其与惯犯、结合犯、连续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此种情形仅须考量牵连犯与吸收犯。在牵连犯的认定中,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形态。
(3)通过分析行为特征不难发现,抢劫既遂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并非目的行为,也非结果行为,因而不能认定其与抢劫行为形成牵连关系。而吸收犯仅限于同一罪质的犯罪之间的吸收。本案中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明显不属于同一罪质犯罪,故不适用吸收犯。所以,抢劫既遂后的单纯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不能形成科刑上的一罪。
三、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有哪些?
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包括逼迫被害人手段、方式不同;
1、逼迫被害人手段、方式不同。
抢劫罪逼迫手段只有暴力和暴力相威胁,并且是当面当场实施。敲诈勒索罪除了暴力、威胁手段外,更多是通过揭发隐私、栽赃陷害、诋毁名誉、破坏财物、阻止权利行使等非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威胁方式既可以当面当场实施,也可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其他手段实现;要挟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亦可以是被害人亲属或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
2、实施暴力、威胁目的不同。
抢劫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获取财物,即通过暴力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以此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的目的,更多是为了使被害人心理产生惧怕,便于控制被害人。
3、实施暴力程度和取得财物方式不同。
抢劫罪中暴力程度极高,被害人或已被当场实施暴力,或处于随时被实施暴力的严重危险状况中。行为人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从而迫使被害人被动交付财物。相比之下,敲诈勒索罪中暴力程度要轻得多,被害人虽感知危险存在,但当场被实施暴力可能性不大,行为人实施的暴力,尚未达到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被害人交出财物最终是因为是精神受到强制,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从而被迫花钱消灾,其给付财物虽是被逼迫、勒索不得已而为之,但就交付行为本身而言,却是主动交付。
4、取得财物的对象、时间、空间不同。
抢劫罪必须是当场瞬时向被害人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也可以要求被害人或与被害人有关联的其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财物。是否当场、瞬时获取财物,是两罪最核心的区别;
5、对构成犯罪数额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犯罪数额没有要求,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即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则要求索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抢劫罪。而一旦罪名成立,就有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可能。法院受理抢劫案件之后,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若是对抢劫几个月判刑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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