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公告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不盖章的,土地征收公告无效。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计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书面公布。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征地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有关征地公告有效期的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用地行为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文件有效期两年。农业用地转让或者征地依法经批准后,市、县在两年内未使用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准闲置土地利用的通知》两年内没有具体征地、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转为农用地无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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