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勘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场勘验应遵循下列法定程序:
1、侦查人员接案后应迅即赶到现场,并保护好现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到场后首先应保护现状和了解现场保护的情况,并注意观察、查明现场真伪和有无破坏等等。
2、勘验现场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加勘验。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公安机关勘验重大犯罪现场时通常请上级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应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二、合同诉讼勘验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三、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程序
勘验是法院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以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行为。行政诉讼中,当出现了不便或难以在法院展示的案件现场和证据时,法院有必要遵循如下规范进行勘验:
1、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勘验现场。这就是说,勘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过,由当事人提出勘验现场的申请时,应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准许,即法院对此享有自由裁量权。
2、勘验现场时,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证件,并邀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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