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口勘查
入室盗窃的现场勘查工作中,盗窃者入口是重点的勘查部位,是极容易留下盗窃者行踪的区域。因此对盗窃者入口的勘查是重点勘查部位。考虑到盗窃者入室主要入口为门窗部位,要着重对现场门窗的勘查。对门的勘查先观察门的损坏程度,查看门锁是否存在被撬痕迹,通过损害程度判断盗窃者采用的盗窃方式和工具,判断盗窃者和户主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例如,勘查门破坏严重,可判断盗窃者采用力量型工具破坏后入室,门完好无损且门锁无撬动痕迹,则不排除盗窃者和户主有亲密关系。
(二)内部调查
内部调查应从多方面入手,首先,针对盗窃者在现场留下的足迹进行勘查,在盗窃的过程中,盗窃者需要多次进行翻找,避免不了会留下足迹,通过对相关足迹勘查,为破案搜寻有利证据。此外,在勘查工作中,可以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仪器更高效地寻找足迹。
(三)外部勘查
相关勘查人员来到现场后,首先要对外围现场进行勘查,在第一时间发现有用线索。在勘查工作当中,要注重结合外围现场的信息分析盗窃者的犯罪经过
一、入室盗窃案量刑最新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现场被发现是否构成未遂
算未遂,以行为是否实际得逞,是否实际控制了被盗财物为认定分界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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