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不是犯罪,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加害者是否逃跑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条,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3人以上,事故同等责任(3)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法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交通事故中一人以上受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毒后驾驶汽车的;(2)没有驾驶资格驾驶汽车的;(3)知道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汽车驾驶的;(4)知道是无牌照或废弃的汽车驾驶的;(5)严重超负荷驾驶的;(6)为了逃避法律而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况。
司机无偿搭乘致人受伤承担什么责任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所以,车主和搭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邀约和承诺关系。车主有安全运送的义务,如果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搭乘人在搭乘过程中自身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车主的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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