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既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实施处罚的有效保障。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除对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外,其余行政处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此外,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前,已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特别程序,只要不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这些程序依然有效,行政机关也要遵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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