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05:58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005号

【发布日期】1992-01-07

【生效日期】1992-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7日国税发〔1992〕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的意见,就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商品,凡是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原则核定其营业税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统一定价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商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商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对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将收回的旧商品再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应于商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还本销售”的支出,不得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四、纳税人采取“价格折让”方式销售商品,如果价格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对这部分折让额不计征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依据中减除。

五、对于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商品,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包装物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计征营业税。

对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商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商品销售,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全文7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营业税 最新知识
针对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