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最后材料交法制科
取保候审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给特定机关。须提交的取保候审材料的材料有:
1.取保候审申请书;
2.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保证人担保的,需提交保证人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5.嫌疑人有疾病的,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
申请材料备齐后,直接向案件受理机关递交即可。
二、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单位
取保候审一般有侦查机关执行,一般是公安局,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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