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施行日期是什么?
时间:2023-04-28 15:00:08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从2018年1月起,马鞍山工伤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将上调。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月标准低于2844元、2686元、2528元、2370元的,按上述保底计发。享受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后低于每月655元的按照655元计发。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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