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裁定,不得行政强拆。
2。拆迁人未按照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安置周转房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强拆;为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此外,还应当组织居委会(居委会)代表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对被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物品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即:,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在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完成。实践中,公证工作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前完成的。
全文3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