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房购买者本人之因素而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购房交易,则其无权向卖方申请退还定金,除非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从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则该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然而,若因非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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