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证的主债权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23-07-02 09:30:23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障实现的债权。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的内容一般要包括被保证债权的数额、类型,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及保证期间等内容。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为从权利。

主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担保期间内发生的

担保期间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担保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换言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着担保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担保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人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约定。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人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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