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了又收到货不一定是犯法。如果收到了货可以及时退还就不犯法,私自的留下了这个货物就属于不当得利。现在很多快递员为了提高效率,在无买家签字的情况下,就把货交给了买家,如果买家收到货以后,觉得自己没签字,又去申请退款并退款成功,就涉嫌诈骗,不够刑事立案准则,但能够对买家行政处罚。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张国立“夫妻店”被告退货未退款
7月3日,北京市万邦优客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北京国立邓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邓婕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与国立邓婕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合同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2006年3月20日,原告公司与国立邓婕公司对合同履行期间的的账目进行了核对,最终确认国立邓婕公司应该给付原告公司货款、终端补差款项共计40.52万余元。另外,原告公司向国立邓婕公司退货28万余元(以实际退货为准)。
账目核对后,国立邓婕公司只给付了原告公司2万元货款,且接收了我公司价值61210.80元的退货,但是没有将该货款给付原告公司。对于尚欠原告公司的货款38.52万余元和接收其余部分货物的义务至今没有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国立邓婕公司给付完公司货款38.52万余元并接收应退货物。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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