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4、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2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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