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条件是:
1、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
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
答辩状中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答辩状中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在民事答辩状中一并提出,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申请书,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要有当事人提出了该项主张,法院均应认真审查、处理,给当事人一个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该解释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不管这项请求是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还是单独提出,法院均应对该请求进行审查,不能不理睬。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从民诉法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法律对于当事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提出该异议主张的,并未提出任何的限制。本案,食品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首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针对该项异议主张予以审查,给予该食品公司一个明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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